簽約后減薪換地點,央企子公司豈能“哄騙招聘”丨新京報快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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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建四局三公司發送給畢業生的《新員工通知》
據媒體報道,5月12日,早已和中建四局三公司簽約的700名大學生,突然收到了一份關于調整薪酬和工作地點變動的通知。他們見習期內的工資,將比招聘時承諾的下降近一半,工作地點也做了相應調整——非貴州籍同學將全部分配至貴州地區項目,貴州籍同學將全部分配至四川、云南等外地項目。
經歷過大學畢業找工作的都知道,找工作、簽約有多“鬧心”。眼下已經是五月底,秋招、春招等大型校園招聘基本已經結束。這個時候,卻通知即將入職的新員工工資降低、工作地點變動,豈不是讓人家“掉坑里”了?
走吧?好單位已經關上了招聘的大門;留下吧?心有不甘。
招聘的時候,說好的試用期間工資是4000元,現在卻變成了2400元;說好在大城市工作,卻一竿子給人家指到了桐梓、畢節等七八線城市。這將對這些畢業生的未來職業、感情的規劃產生不小的影響。說不定,就因為這薄薄一張紙,700個年輕人的人生就將改寫,人生之路可能比別人曲折、蜿蜒幾倍。
校招宣講會上中建四局三公司提供的薪酬一覽表
讓這700名大學生憤懣的還有,在收到公司通知后,這些即將入職的大學生們立即在qq群內被禁言。
遭遇了委屈,還禁止抱怨、申訴、維權,這不僅不是世界500強企業該有的樣子,更缺乏現代企業最基本的責任意識、權利意識。這哪里是招聘大學生,簡直是連哄帶騙:管你的前途與未來,先哄上我們的船再說。
稍微“人性”一點:真正應該有的態度是,如果工作地點變化,那薪酬可以適當提高;如果薪酬降低,那工作地點應該更合適,或者違約金應該相應提高。即使都做不到,也不該在qq群里“褫奪”人家說話的權利。
用人單位這么做,其實也是因為這些大學生與他們只是簽訂了畢業生就業的“三方協議”,而對“三方協議”,目前法律沒有相關條文予以明確規范。
不過,誠如一些法學家所說,“三方協議”是民法通則、合同法規定的“預約”,原則上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。如果出現違約情況,這700名大學生也有權按照民法通則相應條款追究其違約責任。
這個事情,我們想不明白的是,為什么有的央企子公司也玩這種招數。說實話,任何一個像樣點的企業,都丟不起這個人。
編輯:王磊 魏顯勇 李凡宗校對:陸愛英
(原標題:簽約后減薪換地點,央企子公司豈能“哄騙招聘”丨新京報快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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